1.本措施的操作指引由前海管理局另行发布。
2.每家机构每年享受本措施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符合本措施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3.入驻前海国际税务师大厦的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参照本措施第4条享受租金支持。
4.本措施所支持的涉税服务机构指已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
申请支持的涉税服务机构应满足在前海设立并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及税收缴纳,且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行业协会不受面积限制)。
5.本措施所称“新设立或新迁入”是指2022年1月1日之后在前海设立或迁入前海。
6.本措施所支持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指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完成执业登记的人员。
7.本措施所支持的深港(澳)联营税务师事务所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由至少一名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与内地税务师事务所共同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8.本措施所称“聘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符合条件的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在符合条件的不同机构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出现中断情况的,不得合并计算)。
9.本措施中全国百强税务师事务所指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的最近三个年度的税务师事务所经营收入前百家名单。
10.本措施自2023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