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一、修订的意义
对《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行修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等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的必然举措。此次修订旨在主动适应新发展阶段形势任务的变化,将我省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和成功经验固化为法律制度,着力破解制约经营主体活力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其核心意义在于,以更高水平的制度供给,为持续激发市场内生动力与发展潜能、全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支撑,从而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与核心亮点
新修订的《条例》由原先的90条增至102条,其核心内容与亮点可归纳为确立一个战略新高度,构建两大制度新支柱,实现三项关键新突破。
(一)确立一个战略新高度
《条例》将“服务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写入立法目的,标志着营商环境建设从局部便利化转向服务国家战略全局。其核心要求是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隐性壁垒,全面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理歧视性政策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为确保这一要求落地,《条例》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并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对垄断行为实行合规指引,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从源头上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性。
(二)构建两大制度新支柱
支柱一:构建覆盖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法治服务闭环。首次以系统思维将优化服务贯穿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全过程。在准入环节,深化“证照分离”,全面推行“一业一证”改革,旨在通过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实现“准入即准营”,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运营环节,向前保障公平竞争与要素获取,向内着力破解“融资难”等问题(如推广信用贷款),并特别强化政府履约信用,立法治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保障政策连续性,以政府诚信稳定企业预期。在退出环节,完善简易注销程序,并创新性建立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为企业提供纠错重生、轻装再出发的通道,形成市场良性循环。
支柱二:塑造对标国际规则的制度型开放新生态。推动开放从“要素流动型”向“制度型”深刻转变。明确要求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贸易、投资、监管等领域进行更高水平的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利用“一带一路”等机遇拓展国内外市场,并完善相应的贸易便利化与涉外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其深层意图在于,将我省的区位、交通和市场规模优势,转化为对全球高端要素的制度型开放吸引力,推动内陆腹地向新时代开放前沿加速迈进。
(三)实现三项关键新突破
突破一:权益保障实现从“原则宣示”到“刚性约束”。一是直击最大痛点。以立法形式明确治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并首次将其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与政务失信责任追究体系,形成了强有力的倒逼机制。二是体现平等全面。将合法权益保护范围从企业法人延伸至具体经营者,明确禁止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彰显了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法治原则。三是创新服务机制。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精准推送、直达快享,极大提升了企业的获得感。
突破二:政府行为实现从“权力导向”到“责任导向”。一方面以“负面清单”划清权力边界。严禁法外设权、强制摊派、违规干预等行为,坚决杜绝各类隐性门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以“服务清单”压实政府责任。通过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建立健全政企沟通与诉求闭环办理机制,推动构建亲清统一、良性互动的新型政商关系。
突破三:监管方式实现从“严管重罚”到“精准包容”。一是推行基于信用与风险的智慧监管。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风险低的经营主体做到“无事不扰”。二是规范执法行为与方式。大力整合执法资源,推行跨部门 “综合查一次”,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禁止随意采取普遍性停产停业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三是为新动能发展预留空间。依法制定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给予一定的“观察期”和“容错空间”,体现监管的温度与远见。
三、我市贯彻落实建议
(一)深化学习宣传
将《条例》纳入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内容,组织领导干部及涉企岗位人员专题学习。同步开展多渠道政策解读,以图文案例推动法规直达企业,提升社会知晓度。
(二)聚焦关键落实
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优化服务流程,攻坚权益保障、精准监管及制度型开放等重点领域,确保新规迅速转化为具体成效。
(三)强化监督保障
推动将《条例》实施情况纳入人大监督重点。聚焦市场准入、账款支付、规范执法等关键条款加强督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典型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督办,形成监督闭环,保障法规刚性落地。
附件:《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前后对比
附件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前后对比
一、修订概况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11月28日首次通过,2025年12月4日完成修订,新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属于全面性、系统性调整,在框架结构、章节设置、条款内容等方面均有显著变化,体现了河南省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理念更新、制度创新和实践深化,标志着河南省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进入新阶段。
本次修订是对原《条例》的系统性重构和内容大幅扩充。修订后《条例》由8章90条增至8章102条,字数从约1.4万字增至约1.8万字,增幅达28%。修订内容涉及章节名称调整、立法理念更新、制度机制创新等多个层面,全面体现了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新部署新要求。
(一)框架结构对比
修订前(2020版) | 修订后(2025版) | 结构变化说明 |
第一章总则(9条) | 第一章总则(9条) | 章节名称不变,条款数量不变,内容大幅调整 |
第二章优化市场环境(17条,第10-26条) | 第二章优化市场环境(23条,第10-32条) | 条款增加6条,内容大幅扩充 |
第三章优化政务环境(21条,第27-47条) | 第三章优化政务服务(22条,第33-54条) | 章节名称变更,条款增加1条 |
第四章优化法治环境(16条,第48-63条) | 第四章强化法治保障(22条,第55-76条) | 章节名称变更,条款增加6条 |
第五章优化宜居宜业环境(9条,第64-72条) | 第五章优化人文生态环境(8条,第77-84条) | 章节名称变更,条款减少1条 |
第六章营商环境工作监督(9条,第73-81条) | 第六章优化监督机制(9条,第85-93条) | 章节名称变更,条款数量不变 |
第七章法律责任(7条,第82-88条) | 第七章法律责任(7条,第94-100条) | 章节名称不变,条款数量不变,内容全面更新 |
第八章附则(2条,第89-90条) | 第八章附则(2条,第101-102条) | 条款数量不变,增加新规定 |
章节数量保持8章不变,但4个章节名称变更,条款净增12条,实质内容修改率达92%以上。
(二)整体修订统计
总体统计数据
统计维度 | 数量 | 备注 |
新增条款 | 22条 | 全新增加的条款 |
删除条款 | 9条 | 完全删除的条款 |
合并(拆分)条款 | 5组 | 将多个条款合并或拆分 |
实质性修改条款 | 82条 | 涵盖表述、内容、结构等变化 |
单纯用词调整 | 约210处 | “经营主体”→“经营主体”等统一调整 |
分章节修订统计
章节 | 新增条款 | 删除 条款 | 合并(拆分) 条款 | 核心变化 |
第一章 | 0 | 0 | 0 | 立法目的、工作机制调整 |
第二章 | 第10、11、24、29、30、31、32条 | 0 | 3组(旧第10条拆分为新第12、13条;旧第11、12条合并为新第14条;旧第21、22条合并为新第23条) | 全生命周期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 |
第三章 | 第43、44、46、52、53条 | 3条(旧第38、42、45条) | 1组(旧第32、33合并为新第38条) | 高效办成一件事、免申即享 |
第四章 | 第60、61、62、63、64、67条 | 0条 | 0 | 信用监管、扫码入企、破产机制 |
第五章 | 0 | 2条(旧第68、72条) | 1组(旧第69条拆分为新第80、81条) | 人才政策扩充、文化品牌调整 |
第六章 | 2条(第90、91条) | 2条(旧第74、75条) | 0 | 评价机制规范、新增统计监督 |
第七章 | 1(第100条) | 1(旧第88) | 0 | 责任情形扩展至21种 |
第八章 | 1条(第101条) | 1(旧第89条) | 0 | 特殊区域规定 |
(三)逐章详细修订对比
第一章总则
1.立法目的深化与主体称谓统一(第1条)
修订前:“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义:增加“持续”强调工作的长期性;将“经营主体”规范为“经营主体”,从描述一个宽泛的“市场参与者”身份,到聚焦于具体的“经营活动”承担者的转变;并增加“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核心战略目标。
2.营商环境定义聚焦(第2条)
修订前:“……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生态、人文、城市等环境条件。”
修订后:“……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意义:删除“生态、人文、城市等环境条件”的具体列举,使定义更聚焦于普适性的“体制机制性因素”,也为后续“人文生态环境”独立成章留出逻辑空间。
3.核心原则与理念的根本性更新(第3条)
修订前:“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服务最好为目标……”。
修订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践行有事即到、无事不扰、服务高效的理念,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
意义:新增党的领导举旗定向;将“便利化”从原则降维融入服务理念;工作目标从具体指标升华为“政府职能转变”这一根本核心。
4.政府职责从行为规范转向战略要求(第4条)
修订前:详细列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和“不得”的八项具体行为。
修订后:整体替换为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宏观战略部署。
意义:条款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从约束个体行为转为规定政府整体的战略任务与改革方向。
5.主管部门职责体系重构(第5条)
修订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修订后:“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
意义:建立“省级统筹+地方自主”新体系。省级职责强化为“统筹谋划”,同时,充分尊重了地方机构设置的现实差异,这使得地方可以根据自身机构改革实际和治理重点,选择最适宜、最高效的管理主体,提升了管理体制与地方实践的契合度。
6.监察与司法机关职责表述精准化(第6条)
修订前:“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修订后:“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
意义:监察监督前增加“依法”二字,强调权限法定;司法机关部分删除“公安机关”,职责表述更聚焦于审判与检察监督职能。
7.平等原则表述简化(第7条)
修订前:“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
修订后:“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意义:删除“的原则”三字,并删除了旧款中关于经营主体“用人自主权”等具体权利的重复性描述,使核心原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有力。
8.宣传引导条款现代化(第8条)
修订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其他互联网媒体,宣传……”。
修订后:“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意义:删除了对传统宣传渠道的过时列举,新增“及时、准确”的质效要求,适应融媒体时代特点,强调宣传的时效性与真实性。
9.激励机制表述规范化(第9条)
修订前:“……按照规定可以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修订后:“……对……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意义:从“可以给予”变为“给予”,语气更肯定;明确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使激励实施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优化市场环境
1.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新增(第10条)
新增条款:围绕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新增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规定,涵盖市场准入、要素配置、公平竞争等8个方面。
意义:这是本次修订的创新点,实现对经营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链条服务。
2.不当市场干预防范机制(第11条)
新增条款:建立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防范事项清单和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制度。
意义:针对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问题建立防范机制,具有较强针对性。
3.市场准入条款强化监督(第12条)
新增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参考”
意义:强化负面清单刚性约束,防止“玻璃门”“弹簧门”问题。
4.外商投资准入大幅放宽(第13条)
新增内容:“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鼓励和吸引外资更多投向新型材料、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先进装备等新兴产业”。
新增平台战略:“实施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打造利用外资主阵地”。
意义: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展现河南扩大开放决心。
5.将保护经营自主权与禁止侵权条款进行整合(第14条)
修订前:第11条(独立条款):保护经营主体经营自主权。
第12条(独立条款):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侵占财产等。
修订后:新增“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侵害经营主体的财产和经营者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这一明确表述。
意义:将保护经营自主权与保护财产权紧密关联,逻辑更严密;明确将保护对象从“经营主体”扩展至“经营者个人”,并突出“人身权”,强化了对企业家和投资人个人权利的全方位保障。
6.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细化(第15条)
修订前:笼统规定要素配置
修订后:明确“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
意义:列举具体领域,增强可操作性,回应企业关切。
7. 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升级(第16条)
新增内容: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反垄断合规指导”,并对涉嫌垄断行为主体进行“提醒”。
新增监管范围:明确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的监管,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意义:监管模式从事后查处向“事前指导预防”延伸,并将新兴业态明确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回应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8.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责任下移(第18条)
修订后内容调整: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意义:责任主体从省、市两级明确下移至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重点从“设立基金”转向“完善体系”,强调系统性建设和基层政府的服务责任。
9.金融支持政策系统性升级(第20条)
新增核心内容:提出“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效能...推动现代金融高质量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无担保信用贷款”。
新增引导方向:鼓励发展“科技、绿色、普惠、养老和数字金融”。
意义:从单一融资渠道拓展升级为系统性金融支持战略。“信用贷款”条款直指中小微企业抵押不足的痛点,并将金融创新与国家战略产业方向紧密对接。
10.金融机构服务禁令扩充(第21条)
新增内容:在禁止违规收费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接受第三方服务”。
意义: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捆绑销售、强制服务等隐形侵权行为,增设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保护经营主体的自主选择权。
11.金融监管聚焦首贷续贷(第22条)
新增内容: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指导有关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办理“首贷、续贷”提供服务。
修订内容:服务对象扩展,从“中小企业”变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确立市场化、法治化服务原则;将免责“机制”升格为“制度”,并精准收紧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至“小型微型企业”。
意义:推动金融资源在普惠基础上实现更精准、高效的配置。
12.公用事业服务整合与提速(第23条)
新增联动办理:要求“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
新增监管要求:增加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服务可靠性的监管”。
服务时限压缩:将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报装办结时限统一压缩至“三个工作日内”。
意义:通过跨部门联动、强化质量监管和大幅压缩时限,系统性提升公用事业服务的便利性、可靠性和效率。
13.工商联桥梁作用法定化(第24条)
新增条款:首次以法条形式规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应发挥政府与经营主体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意义:明确了工商联等社会团体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法定角色,推动构建更广泛、更通畅的政企沟通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14.行业协会商会行为禁令扩充(第25条)
新增禁止行为:在原有基础上,新增禁止“强制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出具虚假证明谋利”、“对已取消资格变相认定”等三项行为。
意义:大幅扩充“负面清单”,重点打击变相收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认证等更具隐蔽性的违规行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规范管理更加严格、细致。
15.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加码(第26条)
新增禁止行为:在行政机关的禁止行为清单中,增加“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
意义: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严防行政机关通过“事项转化”的方式变相保留已取消的审批权力或产生新的“红顶中介”。
16.政府履约承诺制度完善(第27条)
修订后内容调整:将不得违约的情形从“政府换届、责任人调整等”概括为“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
新增补偿条款:增加“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对经营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意义:违约免责条款更全面,同时确立了因公共利益变更承诺须补偿的原则,在维护政府公信力与保留必要行政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
17.拖欠账款治理机制刚性化(第28条)
责任主体扩大:禁止拖欠账款的主体从“各级国家机关”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新增问责机制:要求“将违约失信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并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意义:治理范围覆盖所有大型“买方”,并首次建立外部评价与内部追责相结合的刚性约束机制,为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抓手。
18.经营主体歇业制度创设(第29条)
新增条款:“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歇业。”
意义:首次在省级营商环境法规中确立“歇业制度”,为面临临时性困难的企业提供了合法的暂停经营、保留主体资格的缓冲期,是“保经营主体”理念的重要制度创新,极具温度。
19.产业政策与投资促进规范化(第30条)
新增条款: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开产业引导政策;允许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并要求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
意义:推动产业政策从内部文件走向公开引导,强调投资促进需与“全流程服务保障”结合,旨在从“拼政策”转向“比服务、优环境”的健康招商模式。
20.科技创新体系专条设立(第31条)
新增条款:要求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和成果转化机制。
意义:首次设专条将优化营商环境与激发创新活力直接关联,强调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旨在通过优化环境来培育内生增长动力。
21.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条设立(第32条)
新增条款:要求加快建设现代流通网络,构建通达国内、联通国际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大通道。
意义:从硬件基础设施联通的维度,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物理支撑,体现了营商环境建设与区域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
第三章优化政务服务
1.章节名称变更
修订前:优化政务环境
修订后:优化政务服务
意义:突出服务导向,体现政府职能转变。
2.新增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第33条)
新增条款: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数智赋能。
意义:明确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方向。
3.政务服务编制要求从严(第34条)
修订前: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全省各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标准化工作流程、办事指南。
修订后:新增规定,强调编制流程和指南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意义:为政府部门增设办理条件和环节设置了严格的合法性审查门槛,从源头上遏制变相审批和权力扩张。
4.证明事项管理新增信用应用(第35条)
修订前:要求清理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公布清单,并加强证明互认。
修订后:在保留上述要求基础上,新增推行“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制度,鼓励在公共管理和市场交易中使用信用报告。
意义:推动从“减证便民”向“信用赋能”升级,用信用报告替代重复证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5.涉企收费禁令扩充(第36条)
修订前:不得收取清单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修订后:新增两项禁止性规定:“禁止要求捐赠捐献、索要赞助。禁止违法要求经营主体参加商业保险。”
意义:全面扎紧收费“篱笆”,明确禁止以捐赠、赞助或推销保险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6.招投标与采购公平竞争条款合并与强化(第38条)
修订内容:将旧条例32、33条内容合并,明确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如要求在本地注册、采购本地产品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
意义:直接针对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为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7.告知承诺制新增信用联动机制(第39条)
修订前:规定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
修订后:新增规定,对未履行承诺的申请人,除责令整改、撤销决定外,须将承诺履行情况记入其信用记录。
意义:建立了“承诺-监管-信用”的闭环管理机制,将信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核心依据,提升了告知承诺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8.容缺受理制度规范化(第40条)
修订内容:在保留容缺受理原则的基础上,新增要求“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意义:将实践中的便利措施制度化、清单化、规范化,使其从可选服务变为稳定、透明的法定服务模式。
9.政务服务机制系统化(第41条)
修订前:主要规定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窗通办”。
修订后:扩充内容,要求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服务评价等制度,并完善预约、帮办、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意义:从侧重办事模式升级为对全流程服务质量和体验的系统化规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10.新增“高效办成一件事”核心目标(第42条)
修订前:提出“一网通办”目标。
修订后:在“一网通办”基础上,新增“推行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化办理”作为统领性目标。
意义:标志着政务服务改革从追求“单事项在线可办”进入到追求“多事项一次办成”的新阶段,是深刻的理念和模式变革。
11.新增涉外政务服务(第43条)
新增条款:要求优化一体化平台涉外服务功能,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提供便利。
意义:首次专条规定涉外政务服务,是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开放水平的具体举措。
12.新增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第44条)
新增条款:要求建立惠企政策精准匹配和直达机制,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有惠必享”。
意义:运用数字化手段推动政策服务从“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极大提升企业获得感。
13.企业开办时限维持(第45条)
保留“即时办结或1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但新增了“符合法定形式”这一前提条件,使表述更严谨、规范,强调了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依法行政,防止为求快而忽略合法性的审查。
14.新增“证照分离”改革(第46条)
新增内容:明确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并分类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管理。同时,支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
意义:以立法形式固化近年来“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成果,旨在大幅压缩企业准入环节,降低准入准营门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
15.电子证照法律效力明确(第47条)
修订前:规定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订后:在保留同等效力规定的基础上,新增要求加强应用的技术保障和安全防护,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意义:解决电子证照应用中的技术和安全问题。
16.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升级(第50条)
修订前:要求建立不动产登记与多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修订后:明确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意义:从原则性要求升级为通过统一政务数据平台实现共享,操作性更强,是“数智赋能”的具体体现。
17. 对外开放平台建设要求新增(第51条)
修订前:内容集中于“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功能拓展。
修订后:新增要求自贸试验区、综保区等各类开放平台对标国际先进规则进行制度创新,并将“单一窗口”功能整合为其中一款。
意义:从单一工具性条款,升级为统领全省开放平台进行“制度型开放”的系统性法律依据。
18.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渠道新增(第52条)
核心内容:鼓励经营主体依托“中欧班列”等渠道开拓国际市场,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跨境融资产品。
意义:首次将支持企业利用本省国际物流通道优势“走出去”并提供金融配套写入法规,体现主动开放和服务。
19.招商引资行为严格规范(第53条)
核心内容:明确规定“不得违反规定通过财政奖补与税收优惠、提供土地优惠、过度配置资源、举债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进行招商引资”。
意义:直击“恶性竞争、违规承诺”等招商乱象,旨在从拼政策转向比服务、优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20.政企沟通与服务能力建设机制深化(第54条)
修订前:“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统一的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做到“有诉必接、有问必答、有难必帮”。
修订后:新增要求“加强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方面的责任,加强相关业务方面的培训”。同时强调“加强政企沟通交流”,建立“问题清单和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并明确目的是“推动政府作风转变和政策优化”。
意义:将“有事即到”的服务理念转化为常态化、机制化的法律要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四章强化法治保障
1.章节名称变化
修订前:优化法治环境
修订后:强化法治保障
意义:突出法治的保障功能,而非仅是环境营造。
2.立法程序新增三重审查(第56条)
新增内容:制定涉及经营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意义:从源头防止违法文件和不合理政策出台。
3.文件清理增加先行先试(第58条)
新增内容:鼓励和支持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依法经授权后可以开展先行先试。
意义:为改革创新留足空间,建立容错机制。
4.监管方式创新(第60条)
新增条款: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探索构建“风险+信用”监管体系。
意义: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
5.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第61条)
新增条款: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强化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统筹。
意义: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
6.行政检查计划管理(第62条)
新增条款:要求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应当公布”。
意义:将检查频次上限法定化,防止随意检查。
7.扫码入企与“综合查一次”(第63条)
新增条款:执行扫码入企制度,推行“综合查一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合并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推行非现场监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智慧监管方式。
意义:运用数字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减少企业迎检负担。
8.停产停业措施严格限制(第64条)
新增条款: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例外规定:确需采取的,应当合理确定范围和期限,至少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经营主体。
意义:防止“一刀切”执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权。
9.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第65条)
修订前: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修订后:在细化裁量权基础上,新增要求制定本系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事项清单。
意义: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具体化、清单化,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指引,防止执法“一刀切”。
10.信用修复制度全国统一(第67条)
新增条款:实行国家统一的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制度,失信经营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后可申请修复。
意义:给予企业改过机会,促进守信经营。
11.人身权保护条款表述精炼(第70条)
修订前:…应当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把握…必要性…。
修订后:应当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依法确需对相关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意义:核心保护原则未变,但删除了较为具体的司法政策表述(区分界限、把握标准),提炼为更精炼、更具普适性的法律原则“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使条款的适用性更广、更稳定。
12.财产权保护更具体(第71条)
修订前: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
修订后: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增加“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保管、流转、处置”。
意义:防止涉案财物损毁,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13.破产制度大幅扩充(第74条)
新增机制:建立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设立破产费用保障专项基金。
新增内容:优化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破产办理机制,建立信息在线查询和破产财产解封处置在线办理机制。
意义:破解破产难问题,同时体现了对小微企业特殊困难的关照,通过差异化程序帮助其高效、低成本退出市场或获得重生。
第五章优化人文生态环境
1.章节名称整合
修订前: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修订后:优化人文生态环境
意义:整合生态、人文、城市等要素,形成系统性环境建设理念。
2.人文生态环境建设总要求升级(第77条)
修订前: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的同时,还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城市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的营商环境。
修订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城市环境、交通环境、人文环境等建设,营造生态优美、交通便利、服务便捷、生活舒适、文化繁荣的人居环境,提升区域环境竞争力,增强投资兴业吸引力。
意义:建设内容扩充并明确为“生态环境、城市环境、交通环境、人文环境”,目标从“营造宜居、宜业营商环境”深化为系统性的“提升区域环境竞争力,增强投资兴业吸引力”,战略性和系统性显著增强。
3.人才政策大幅扩充(第83条)
新增内容:在职称评定、医疗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便利措施基础上,新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与预警...引导经营主体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意义:将人才政策与劳动关系协调结合,构建全方位人才发展生态。
4.文化资源利用调整(第84条)
修订前:强调“老家河南文化品牌”。
修订后:打造“河南文化品牌”,统筹利用“黄河文化、中原文化、红色文化、名人文化、戏曲文化、商业文化”。
意义:拓展文化内涵,增强文化包容度和吸引力。
第六章优化监督机制
1.章节名称变化
修订前: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修订后:优化监督机制
意义:名称从对具体“工作”的监督,提升为对“机制”本身的系统化构建与完善。这标志着立法理念上,将监督从一项分散的职能,升级为营商环境治理体系中一个需要主动优化、科学设计的核心组成部分,突出了监督工作的战略性、系统性和常态化。
2.人大监督方式增加(第85条)
新增内容:在原有方式基础上增加“专题调研、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律监督方式。
意义:强化人大监督刚性,提升监督实效。
3.营商环境评价机制规范(第86条)
修订前: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评价并公布结果。
修订后:明确评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制并组织开展,并新增规定,严禁未经授权或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评价并谋利。
意义:整治营商环境评价乱象,维护评价严肃性。
4.投诉举报制度重构(第87条)
修订前: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调查处理制度,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修订后:明确“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投诉举报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机构。
意义:理顺投诉举报处理体制,压实各级责任。
5.新增统计监督(第90条)
新增条款:统计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全面统计,提升统计服务质量。
意义:首次将统计监督纳入营商环境监督体系,通过保障数据质量来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科学决策和监督提供依据。
6.舆论监督规范(第91条)
新增条款:鼓励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媒体失实报道应承担责任。
意义:平衡监督权利与企业权益,防止舆论伤害。
7.容错免责机制前提与条件双收紧(第93条)
修订前:对“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探索失误可免责。
修订后:明确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且条件收紧为“未损害公共利益、未牟取私利”。
意义:在鼓励改革的同时,强化了法治底线和公共利益红线。
第七章法律责任
1.法律适用兜底条款(第94条)
修订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意义:将“处罚规定”改为“法律责任”,涵盖了赔偿等民事责任,与《立法法》用语保持一致。
2.政府及部门责任情形扩充(第95条)
原规定:列举20种情形
修订后:扩展至21种情形,新增: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负面清单;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未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超期限滞留保证金、限制保证金缴纳方式;要求捐赠捐献、索要赞助或违法要求参加商业保险。
意义:确保了前六章所有新增的禁止性义务和强制性要求,在本章均有对应的责任条款,实现了立法闭环,增强了制度刚性。
3.司法机关责任完善(第96条)
新增情形:无正当理由,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拒不办理的。
意义:将办理投诉举报明确为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并设定罚则,堵塞了监督闭环的责任漏洞,确保企业诉求在司法环节得到落实。
4.工作人员处理方式调整(第97条)
修订前: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可采取责令改正、公开道歉等6种方式督促整改。
修订后:追责方式调整为6项,将“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修改为“取消或者收回奖励、荣誉”。
意义:追责范围从单纯的经济利益扩大到包括荣誉表彰,惩处方式更加全面,对公职人员的约束力更强。
5.行业协会商会罚则对应扩充(第99条)
修订前:针对行业协会商会3项禁止行为规定了罚则。
修订后:罚则对应的禁止行为扩充至7项,新增了对“强制检测认证”、“出具虚假证明”、“变相认定已取消资质”等新禁令的处罚。
意义:与市场环境章节中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大幅规范相匹配,形成了严格的行为约束和法律责任链条。
6.新增违规评价活动罚则(第100条)
新增条款:对“未经授权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并发布结果”、“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开展评价”等行为,设定了罚款和对责任人员的处分规定。
意义:为规范营商环境评价市场、防止某些组织以“评价”为名干扰企业、谋取利益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打击依据,净化了营商环境建设生态。
第八章附则
1.新增特殊区域规定(第101条)
新增内容: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参照设区的市执行本条例
意义:明确特殊功能区法律地位,保障法规统一适用。
2.明确废止旧条例(第102条)
新增内容: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同时废止
二、修订亮点
(一)理念升级,突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条例多次强调“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拆除市场准入卡点,打破地方保护。这标志着河南营商环境的建设目标不再局限于省内便利,而是对标国际标准,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格局。
(二)体系重构,从“环境”描述到“机制”构建。章节名称的修改(政务服务、法治保障、人文生态、监督机制)体现从静态“环境”描述向动态“机制”构建的转变。更加注重制度供给、流程再造和系统集成,如“全生命周期服务”、“高效办成一件事”、“风险+信用监管”等,都是机制化、系统化的体现。
(三)服务提质,效率大幅提升方式更加智能。比如在公用事业方面,报装办结时限从5-8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提速明显。政务服务上强调“免申即享”、“一业一证”、“跨省通办”,利用数据共享减少材料。监管执法上推行“非现场监管”、“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减少对企业干扰。
(四)权益强化,聚焦中小企业与产权保护。新增款项支付保障、融资支持、信用修复等专门条款;对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的保护规定更严格,明确“四超”(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禁止。
(五)监督严密,评价、投诉、问责闭环。突出规范评价,禁止未经授权的评价活动,防止评价泛滥。统一投诉,建立全省统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尽职免责,明确改革探索的免责条件,鼓励创新。
(六)特色凸显,立足河南,开放引领。强调“中欧班列”、“空中丝绸之路”、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条规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文化赋能上,挖掘黄河文化、中原文化等资源,营造亲商文化氛围。
三、总结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修订是一次全面的、深刻的制度升级。其修订之处广泛分布于各章节,不仅体现在条款数量的增加,更体现在理念的先进性、体系的完整性、措施的精准性和责任的严密性。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更高站位,主动对接国家“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对标国际标准。
2.更全周期,覆盖经营主体从准入、运营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
3.更优服务,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推动政务服务革命性再造。
4.更强法治,强化产权保护、规范执法司法、健全信用体系。
5.更严监督,构建多元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6.更显特色,紧密结合河南区位、交通、文化优势,打造独特营商环境竞争力。
新条例的实施,将为河南省在新时代背景下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标志着河南省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一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