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清算疏通“僵尸企业”退出渠道,府院联动促进市场“新陈代谢”

       一、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压降经营异常企业数量,提高市场主体质量,2023年底,信阳中院联合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又没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调研,这些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又没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又称之为“僵尸企业”,信阳的“僵尸企业”高达千家,最早的“僵尸企业”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
经调研发现,存在大量“僵尸企业”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不少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一是存在错误认识。部分经营者认为不办理注销对自身没有影响,存在等等看的思想,时间长了出现股东失联,公章、营业执照丢失甚至遗忘的现象,导致注销难。二是混淆吊销和注销概念。部分经营者认为营业执照被吊销了、不经营了,就和自己没关系了,无需办理注销。有的长期不经营、吊销后,经营者因迁徙、去世等原因无法联系导致注销难。三是信用意识不强。有经营主体的高管离职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经营主体吊销后因信用惩戒影响其个人切身利益,只有办理注销才能解除限制,此时该高管无权申请注销导致注销难。其次有部分经营者因解决税费纠纷成本高而放弃注销,也存在股东间不配合从而影响注销的情形,也存在部分经营主体因缺乏财税知识不会注销。
      这些“僵尸企业”不仅长期占用海量数据资源、名称资源、住所资源,还给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带来很多不良影响,这些人3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经营主体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同时,大量“僵尸企业”还会造成经营主体户数虚高,影响经济数据统计的真实性,进而影响政府分析决策。
      二、主要做法
      一是联合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的申请人,不定期向法院报送“僵尸企业”公益清算备选名单,法院根据提供的名单筛选出适合公益清算的企业并将名单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院反馈的名单正式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请书和企业档案。此外,信阳法院还建立破产援助基金,适当解决保障无产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
      二是信阳中院与地市场监管、公安、人社、税务、人民银行还建立了强制清算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法院根据名单向当地市场监管、公安、人社、税务、人民银行等查询其强制退出所需要的信息。此外,法院根据程序清算后出具强制清算终结文书,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该文书再进行注销。
      三是为便利管理人核查强制清算企业信息,提高信息核查质量和效率,人民法院联合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等十一个部门开展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工作,在线上一次性查询企业车辆、不动产、社保、企业注册登记、医保等信息。
       三、工作成效
       一是依法消灭不良企业的法律人格,实现市场主体顺畅有序退出。依照《民法典》第72条第3款规定,法人解散后,其法律人格并不立即终止,而是需经依法清算后,才予以终止。因此,清算程序是消灭公司人格的必经之路。自2023年12月信阳市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工作现场会在光山县成功召开以来,信阳法院共审理公益清算案件148件,注销企业106家。经过人民法院公正规范的清算程序后终止不良法人的法律人格,不仅维护了法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各类不良企业,特别是严重违法犯罪企业及时规范退出市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是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义。解散清算需对公司既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以外,解散清算还涉及公司职工、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维护问题。解散清算作为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安排,必须确保清算程序的公平公正,在确保各方程序权利、吸纳各方有效参与的基础上,确保清算结果的公平正义。
       三是防范逃废债务,确保交易安全。《民法典》和《公司法》之所以将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其原因在于清算程序中设置了大量确保潜在债权人合法权益、向潜在交易对象提示交易风险的制度设置。只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推进清算程序,就能够使危及交易安全的行为受到严格审查和追究,使利益受损的权利人得到应有救济,防止不良股东、高管等通过规避清算逃废债务,确保交易安全。在加快完善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的新时代,广大市场主体呼唤更高质量的解散清算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是锻炼队伍,提高了破产审判人员的能力。虽然各县区法院均建立了破产审判团队,但申请破产及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较少,导致部分法院对于破产及强制清算审判工作“不会为”“不敢为”“不想为”。自从开展了公益清算活动以来,各县区法院的案件数大幅增加,破产审判法官的能力得到了淬炼,从事破产审判的信心更足了。
       四、经验启示
       一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制度优势,实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常态化衔接。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机制的建立有赖于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的支持,2023年12月信阳市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工作现场会在光山县召开,光山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出席会议并致辞、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院领导就信阳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如何配合好法院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机制能够在信阳率先形成经验做法,是与得到了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1+1>2”的有效体现。
      二是充分发挥破产援助资金的保障作用。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机制的突出特点是“公益”,开展清算工作的机构多为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清算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清算费用,由于被清算的企业均是“无产”企业,其清算费用无法解决。为充分调动清算机构的工作积极性,法院帮助其申请破产援助资金实销其费用。
        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机制的探索,不仅有力推动了经营主体的“新陈代谢”,保障了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还有效促进了各类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提升了经营主体的质量,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同时优化了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全省经营异常主体公益注销蹚出了一条新路子。经营主体公益清算改革有效化解了“注销难”问题,完善了经营主体的退出机制,有效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未来,信阳法院将进一步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改革,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逐步扩大公益清算范围,推动经营主体公益清算改革在全省推广。